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初升。
上诉人中山市鑫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6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南头镇,从未在佛山地区制造、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购买方式保全被控产品,其收货地不能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称上诉人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则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两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