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41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吴红刚。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与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