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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030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10303号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43号金贵溪工业园一栋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9。

法定代表人:周星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家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白沙大路中175号综合楼二楼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2。

法定代表人:莫霞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马甲线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荷芙妮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丘家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主要生产及销售运动服装服饰、鞋帽、箱包、体育用品。

商标注册号为第17348666号的FIRMABS商标是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在域名为××的网站上未经许可非法销售使用了原告注册的前述商标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5月9日请求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7348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原告注册的商标是FIRMABS,而被告使用的是“Firm+图形+abs”,其中图形所占比例较大,而且“Firm”的英文意思是“结实的”,“abs”是缩写词,有多种含义。

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相比原告注册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相关公众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商标的商品与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只有腰带,而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商标的商品是裤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两者并不是类似商品。

三、被告并没有生产或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

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为了展示自己的生产能力和商品效果,被告的经营模式是OEM或ODM,商品上实际使用什么商标是由客户决定的,被告并没有实际生产或销售,原告也不能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

四、被告所使用的网站是阿里巴巴国际版,其面对的客户并不在中国,网站上使用的文字全部都是英文,中国的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在被告的网站上购买商品,也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马甲线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腰带(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2017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载明,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其中2501为衣物,包括裤子250064,紧腿裤(裤子)250168,女用背心250022,平角短裤250023,紧身衣裤250051,背心250082等;

2512为腰带。

2017年5月9日,马甲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南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苏某及公证人员徐某、周某在公证处,由周某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主要保全行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דProducts”后选择“Suppliers”,并在搜索栏中输入“FIRMABSBRA”,点击“Search”,在页面中点击“FirmabsMenWorkoutRunning”,显示该商品及信息。

点击“DongguanCityHeFuNiGeApparelCo,Ltd.”,显示供应商信息。

公证人员还进行了其他操作。

广东省广东省××南处为上述证据保全出具了(2017)粤莞南华第006644号公证书及公证翻译。

马甲线公司主张该公证书附件第6-9页显示的商品“男士锻炼跑步体操健身紧身瑜伽长裤”(FirmabsMenWorkoutRunning)裤脚上的“Firm+图案+abs”标识,以及该公证书附件第17页宣传视频第2分45秒中显示的“图案+Firmabs”标识侵犯了马甲线公司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公证书还显示前述商品的生产商、贸易商及宣传主体为荷芙妮格公司(DongguanCityHeFuNiGeApparelCo,Ltd.)。

以上以上事实,有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证、(2017)粤莞南华第006644号公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荷芙妮格公司是否生产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控侵权产品与马甲线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类似;

三、被控侵权标识与马甲线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关于焦点一。

马甲线公司是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马甲线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7)粤莞南华第006644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且荷芙妮格公司确认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该公证书所载事实可以认定,荷芙妮格公司在××网站上销售及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该公证书还显示荷芙妮格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马甲线公司关于荷芙妮格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

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背心、运动裤。

马甲线公司第17348666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第二十五类:腰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说明中强调,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认定商品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对于认定商品类似起到的是参考作用,而不是唯一依据。

根据201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运动腰带与运动背心、运动裤均在第二十五类中,且均属于人穿着的运动类服装及配饰,销售时也一般摆放在相同的销售场所或区域,服装企业既可以生产腰带,也可以生产运动衣裤,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诸多共性。

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

荷芙妮格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是类似商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FIRM+图案+ABS”,与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只有大小写的区别,考虑到马甲线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的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马甲线公司许可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

荷芙妮格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马甲线公司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

荷芙妮格公司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马甲线公司请求荷芙妮格公司停止侵犯其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在马甲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荷芙妮格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马甲线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且明确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荷芙妮格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马甲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马甲线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第17348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东莞市荷芙妮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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