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89号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朗庆灯具厂,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5号。
经营者:许文建。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朗庆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程瑞琪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