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579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豪,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