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63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中区魏传峰餐饮经营店,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周庄路92号。
经营者:魏传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中区魏传峰餐饮经营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