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57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光明钟表眼镜店汤庄分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罗溪镇健康村后**/div>经营者:顾生良,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光明钟表眼镜店汤庄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