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312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敖佳手机经营部。
经营者:应永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敖佳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