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32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厦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安林陌汐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远望数码商城B1-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K。
法定代表人:林鸿标。
被告:林鸿标,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安林陌汐电子商行、林鸿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安林陌汐电子商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安林陌汐电子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