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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联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进联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联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71号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登市汉莎大街XXX号。

代表人:斯文·迈克尔·胡浩斯(Hohorst,Sven-Michae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

被告:进联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智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进联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涉案ZLXXXXXXXXXXXX.6专利处于行政诉讼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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