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民初28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鑫旺隆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经营者:侯玉平,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鑫旺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以与厦门市集美区鑫旺隆百货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王铁玲)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