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77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德龙锐霸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深圳市德龙锐霸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龙锐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德龙锐霸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龙锐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