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红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果品市场南一区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
被告:南阳市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北路果品市场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
被告:南阳市��龙区红斌干果总汇,经营场所南阳市果品市场南一区**号。
经营者:王洪斌,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红斌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及南阳市卧龙区红斌干果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就南阳市红斌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两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18年4月23日向就南阳市卧龙区红斌干果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红斌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及南阳市卧龙区红斌干果总汇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