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18号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11。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男,汉族,1975年8月30日出生,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无锡卓越汇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幢。
法定代表人:余伟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智华教公司)诉被告无锡卓越汇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金智华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智华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