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65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
法定代表人:陈群。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