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1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二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华路侨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秀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图们惠人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被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欧博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