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88号之一原告:郑英,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台州市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福星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方岩区块。
投资人:程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银,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原告郑英与被告永康市福星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康市福星工具厂在答辩期内就本案所涉专利号为ZL20093019××××.0“发泡枪(CY-087)”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受理。
被告永康市福星工具厂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18年4月25日,原告郑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永康市福星工具厂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英负担。
原告郑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