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贺年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高贺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智慧,男,天津市贺年食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市贺年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