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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10民初9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9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陆桂美,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泰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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