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9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陆桂美,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桂美五金日杂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泰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