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6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八里营乡家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腾飞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刘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八里乡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滑县八里营乡家家福超市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