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安区有间卫浴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2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安区有间卫浴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崇安区有间卫浴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2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有间卫浴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华东商贸城10500、10501号。

经营者:周书祥,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初,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崇安区有间卫浴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