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77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洪坤,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洪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