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7刑更880号罪犯廖长江,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7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长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海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廖长江到庭参加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长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获2次表扬。
罪犯考核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448分。
2018年1月31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交1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其妻子与武夷山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
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安溪县官桥镇马狮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其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月考核表、帮教协议书、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廖长江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具备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长江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