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38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路林市场冰诺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五金交易区第12-28-31摊位。
经营者:范静军,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路林市场冰诺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