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5103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澍,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