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诚文汇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里路青山商贸市场内。
经营者:冯玉珍,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海,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诚文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