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3305号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华昱天晟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鞋服批发市场C栋401室,注册号350582603864861。
经营者:卢悦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华昱天晟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