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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45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5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匡艳明,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0)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扣除本院收取的部分后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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