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75号原告:熊发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玖雯,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萍萍,女,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发祥诉被告张萍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发祥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发祥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发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发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