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鹏,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车村镇金红家电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白云路西段。
经营者:解金红,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车村镇金红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