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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78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凤东南方商业中心*座*号。

法定代表人:别小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川,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红星社区星湖路37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1月3日向上诉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80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二审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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