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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28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万善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999号。

负责人:任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云,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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