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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赵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2民初21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赵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赵英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21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英华,女,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系宏远市场206号标识为“金达日美”商铺经营者。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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