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川20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中桥,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中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中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RedBull红牛”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被告人杨中桥从事饮料、奶制品等的销售业务。
2016年上半年,杨中桥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做高仿饮料的南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名“专业做高仿饮料”)。
2016年9月,杨中桥以60元每件的价格向南某某购买了1000件假冒的红牛饮料,并以9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元。
经红牛维他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红牛饮料非该公司生产,且未授权其生产销售标有“RedBull红牛”商标标识的产品。
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样品所检项目中咖啡因不符合Q/HRRBDOOIJ-2014标准要求。
2017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安岳县客运总站将被告人杨中桥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中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红牛饮料检验报告及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辨认笔录、杨中桥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南某某、彭某某、张某、康某某、陆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中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中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红牛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杨中桥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杨中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中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中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杨中桥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饮品销售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