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52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富景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富民市×××、B3号铺。
经营者:钟青。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富景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