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90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捞刀河床垫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横江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回县捞刀河床垫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