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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百海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周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15-322号
案件名称佛山百海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周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百海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周凯,佛山汉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班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15-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百海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庄边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凯,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审被告:佛山汉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点头村新工业区32号。

法定代表人:尹云霞。

原审被告:佛山班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路凤池路段(凤发装饰材料市场对面B4座10号)。

法定代表人:游卫民。

上诉人佛山百海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海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凯、原审被告佛山汉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博公司)、佛山班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八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312-4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八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周凯指控汉博公司、百海道公司、班德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现八案包括百海道公司在内的��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上述区域在该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内,故该院依法对八案有管辖权。

百海道公司以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百海道公司对八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百海道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八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该系列案被告住所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提供证据即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凤池装饰材料市场,可见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佛山市,依法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八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百海道公司��汉博公司、班德公司作为本八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八案被告住所地内有权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八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因此百海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八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百海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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