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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9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华兴社区天华正街**号。

经营者:黎强。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江县鹤山镇黎强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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