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64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满塘香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蒋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书智。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满塘香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