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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5民初6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乐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6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购(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号附*号楼*楼,经营者黄向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购(经营者黄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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