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龙剑,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怀希,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采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601。
法定代表人:袁学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596.05元(以2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5日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诉讼费1042元、执行费314元,共计27952.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采礼礼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5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