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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锋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终2725号
案件名称何小锋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小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终2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锋,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号光谷世界城*栋**单元*层**********号商铺。

经营者陈容,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双,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小锋因与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何小锋与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达成调解协议,一审原告何小锋以此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的起诉,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幸福紫菜包饭小吃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小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小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何小锋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元,由何小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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