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运通手机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中心街北段路西。
经营者:袁德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水县运通手机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13日,上诉人沂水县运通手机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沂水县运通手机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沂水县运通手机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