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61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忆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波,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忆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