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4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继友,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继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