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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博姿饰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657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博姿饰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博姿饰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57号 原告:黄飞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博姿饰品批发商行。

经营者:吴瑞锦。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博姿饰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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