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5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钛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3幢105号)。
经营者:周海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钛五金经营部���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