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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瑞门窗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564号
案件名称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瑞门窗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瑞门窗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64号之一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辰,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高丽五路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仁涛,执行董事。

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瑞门窗配件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号,经营者:徐忠辉,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徐闬***号。

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瑞门窗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5月24日,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8元,减半收取3234元,由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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