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3775号原告:天津黑速霸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01室041号。
法定代表人:孔雷,总经理。
被告: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万全道69号平房2。
法定代表人:邓斌。
原告天津黑速霸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天津黑速霸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专利服务费1919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订《专利服务合同》,被告为原告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为原告提供专利服务。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专利服务费用1919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任何服务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专利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专利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除受理本区案件外,并跨行政区域管辖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范围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述四区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专利等纠纷案件,仍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故本案属于专利案件,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