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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81民初2196号
案件名称219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21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西侧,天扬路北侧。

经营者:方中荣,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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